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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明确了,债务重组的特征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第六条规定,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据此,贵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可选择债务重组(如:债转股)。
若A公司向股东分配房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