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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但企业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六)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80号) 第二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划拨地,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经过评估增值,均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依据上述规定,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规定进行评估,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划拨土地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不征收房产税,但应缴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