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据此,公司支付给外聘专家的专家费,按不含税金额换算含税金额,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