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我公司(债权人)对子公司(债务人)做了债务豁免,该债务有一部分是正常业务交易形成,有一部分是往来款,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在税收上是否有什么特殊规定? ?
答:债务人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二)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依据上述规定,母公司豁免子公司债务,不属于债务重组。子公司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并计缴企业所得税。
债权人处理。《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十条 (五)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据此,债权人将债务豁免计入“营业外支出”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