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A公司开立证券户后,从证券市场办理了国债逆回购业务(如GC007),产生了1000万收益,50万手续费/佣金(购买时产生),请问:1、A公司取得这1000万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免税,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3、50万手续费/佣金能否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答:1、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四)3.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国债逆回购是投资者把钱借给别人,获得固定利息;而别人用国债做抵押,到期还本付息。由此,企业取得国债逆回购收益,应按“贷款服务”计缴增值税,支付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财税[2008]1号)第二条(二)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此,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的收益,包括股息、利息、红利和资本收益等。 而国债逆回购是由交易所交易并进行监管的。由此,国债逆回购收益,应计缴企业所得税。